河南省社会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河南省社会公共安全
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社会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加强对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河南省社会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是隶属于河南省社会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的全省性非赢利的学术、咨询、顾问性组织,在行协秘书处的领导下从事社会公共安全行业领域的学术研究、技术咨询和顾问服务工作。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
专家委员会专家由在安全防范相关专业等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学者组成。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行协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为全省公安机关和社会公共安全行业的管理、决策服务;为社会公共安全行业发展服务;为社会公共安全行业技术建设服务;为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服务。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任务:
(一)研究国内外社会公共安全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安防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规
范和标准;
(三)协助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理论研究;
(四)普及社会公共安全行业技术知识和开展学术、技术交流
活动;
(五)积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
(六)开展企业和用户的技术培训及行业技术咨询;
(七)协助政府部门对行业重点工程和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技术
指导和咨询,参与行业工程项目技术评审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业认证、评定和信用制度的建立.
在参与社会服务和学术、技术服务活动等方面发挥咨询、顾问和参谋的作用。
第六条行协聘用的专家统一由行协秘书处委派进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工作,其有偿服务的报酬由行协秘书处支付。
第二章 专家申请
第七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
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具有相关的工作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和义务。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热心为行业工作服务。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
接受监督。
第八条、专家申请程序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若有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自身能力的资料复印件可一并附上。
(一)单位推荐: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统一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河南省社会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根据行业专家对口需要,由跨专业、跨部门的学者、专家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专家条件的,按要求填写《河南省社会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
(三)经专家委员会审核合格的专家,报行协批准,颁发其安防专家聘书(聘期为3年),纳入行协统一管理。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专家的权利
(一)受行协秘书处的委派,参与项目调研、评审、验收、培训、技术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按规范、标准进行独立工作,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行协有关规定获得劳务报酬。
(四)对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工作记录(有效期为一年)。
(六)对专家委员会给予的处罚提出申诉。
(七)对个人信息提出补充或修改,经审核后更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家的义务
(一) 认真执行行业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二) 对有关工作过程保密,不得透露评审内容和经济、技术秘密或其他情况。
(三) 工作时不得与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 与某项具体工作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 自觉接受行业专业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六) 自觉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职能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在具体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 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亲属的。
(二) 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某项具体工作的公正、公平
的结果的。
(三) 受到严重警告,暂停专家资格未结束的。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二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 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因不重视无偿服务性工作或消极对待的,对劳务报酬有异议而影响工作的。
(三) 在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 未按第十二条规定主动回避,对其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
的。
(五) 工作中本身存在或发现违纪违规行为不向主管部门报
告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暂停专家资格一年,暂停期间禁止以其安防专家名义参加任何相关工作。
(一) 聘期内两次受到警告处分的。
(二) 在具体项目工作中泄密,私下接触有关人员,擅离职守,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
(三) 收受有关当事人财物或接受请吃和娱乐活动的。
(四) 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工作原则、标准和方法,造成实质影响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取消河南省社会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格:
(一) 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专家资格
的。
(二) 在聘期内受到两次严重警告处分或其他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造成实质影响的。
(四)专家聘期三年内未做出实质性贡献的。
(五)专家三年聘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或复审
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对专家的警告、严重警告和取消资格的处罚,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在行协媒体及时通报。
凡被取消其专家资格的行协要记录在案,终身不再聘为河南省社会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不得以安防专家名义参加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专家因故提出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解聘,并报河南省社会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