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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2008-02-28 00:00:00.0
关于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提出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反馈:于2008年3月3日前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提出意见。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中,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专门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的保安服务企业,招用保安员的数量,不受前款第五项规定人数的限制”。因其内容直接涉及到安全技术防范的概念,与此《保安条例》中定义的保安服务领域存在差异,且和中国目前的保安行业、安防行业现状不符,极易造成保安行业与安防行业发展的混乱和管理上的交叉。
请各单位即时组织从业人员针对此条提出修改意见,并分别以个人身份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报。
 
河南省社会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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